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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孩子的扶养费应由谁来承担 无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

2025-06-24北京离婚财产律师

 洪昊,北京离婚财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这个孩子的扶养费应由谁来承担

案情:1999年,李某与林某经人介绍后,两人产生了感情并结婚,婚后二人曾生育有一子一女,但均因病而夭折。在经受了两次失去亲生儿女的沉重的打击后,两人的心里总有那么



案情:1999年,李某与林某经人介绍后,两人产生了感情并结婚,婚后二人曾生育有一子一女,但均因病而夭折。在经受了两次失去亲生儿女的沉重的打击后,两人的心里总有那么解不开的疙瘩留在了心里,后经亲戚、朋友的劝说,最终两人决定收养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以慰藉心里的创伤。但在收养这个孩子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两年之后,二人因生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一些因素,感情上出现了破裂,二人便决定协议离婚,但林表示不愿负担孩子的扶养费用。于是就收养的这个孩子的扶养问题便产生了不一致的意见。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扶养费应由两人共同承担,直至该孩子年满18岁。


第二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抚养费应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承担也可以不承担该孩子的抚养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孩子的扶养费应由孩子的生父母承担。


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上述情形中李某与林某虽然与孩子的生父母达成了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且李某夫妇也与孩子形成了事实上两年的抚养关系,但由于没有履行必须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便自始无法成立。从《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只有当林某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真正的成立,那么在他们与孩子之间才可能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反之就是说在本案中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不成立并没有消除。孩子的生父母仍旧应当对该孩子的扶养义务。因此在上述情形中,孩子的扶养费的承担者应当是孩子的生父母而不是林某或李某或者由他们二人共同分担。


黄树武







无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

1982年春节,顾某与金某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同年7月生育一子。2006年,顾某多次外出不归。2006年5月,双方因关系不和达




1982年春节,顾某与金某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同年7月生育一子。2006年,顾某多次外出不归。2006年5月,双方因关系不和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2006年底,金某与另一女子相识,此后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于2008年1月间至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了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处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后顾某得知后,便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顾某和金某的婚姻关系、金某和本案另一被告的婚姻关系应该如何定性金某与本案另一被告登记结婚时是否属于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举行过世俗婚姻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自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但1994年2月1日后未经婚姻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本案中金某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以认定为实质上就是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矛盾问题。


  顾某和金某于1982年虽未经登记结婚,但二者以长期生活为目的举行了世俗婚礼,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金某在与顾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认为其与顾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与本案另一被告长期居住,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现实的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处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结婚要件,于是给两被告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发放了结婚证,其婚姻效力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金某在未依法解除原事实婚姻关系时,长期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但由于其主观上认为事实婚姻只要经过离婚协议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缺少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不符合重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嘉善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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