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结婚能否认定为无效?
2025-08-13北京离婚财产律师
被胁迫结婚能否认定为无效?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建立起的一种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当这种自愿性因为外界因素(如胁迫)而受损时,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对于因胁迫而导致的非自愿婚姻,《婚姻法》明确规定此类婚姻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之一,并且赋予了受害者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胁迫”不仅限于直接的身体暴力威胁,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或其他形式的压力,只要这些行为足以使当事人感到恐惧并因此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即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精神病人能否成为无效婚姻当事人?
精神病人能否成为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关键在于其在缔结婚姻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精神病患者在登记结婚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则该婚姻可能因一方或双方缺乏结婚所需的意思表示而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一个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被迫结婚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样的婚姻是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并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除的。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