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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贡献如何量化补偿?

2025-08-13北京离婚财产律师

家庭主妇贡献如何量化补偿?

对于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的贡献,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以及如何获得适当补偿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了明确指导。该法确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生活所作的各种形式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及老人等非物质性付出。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负担较多义务时,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则可请求对方给予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知识产权收益怎么划分?

知识产权收益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以及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约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遵循“谁创造、谁享有”的原则,即知识产权的原始创作者或权利人享有其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可能涉及到多个主体,比如雇主与员工、合作开发者等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这就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事前达成的协议来确定。

例如,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如果申请被批准,则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同时,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在其实施后支付相应的报酬。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对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费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虽然家庭主妇的贡献很难完全通过货币价值来衡量,但在法律框架下,确实存在途径和方法来认可并补偿她们的努力与牺牲。关键在于能否充分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更多责任,并且这种额外的责任导致了个人利益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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