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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2025-11-05北京离婚财产律师

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或婚姻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则还需要提供关于子女基本情况的信息;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情况,还需列出详细的财产清单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外,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可以提交诸如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分居协议书等能够反映双方关系恶化程度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怎么办?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则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完成离婚手续,此时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便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准备离婚诉讼所需材料时,务必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公正裁决。同时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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