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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6-09-09苏州离婚财产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 苏 0583 民初 18121 号之一 原告:张 XX, 男,1994 年 XXX 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 住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 XX, 上海市 XX (昆山)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 XX, 女,1990 年 XXX 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 住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 XX 与被告何 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11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后转为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4 月 27 日、5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 XX 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 XX, 被告何 XX 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张 XX、张 XX 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 3000 元 / 月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 年原被告因工作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在 XXX 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 年 7 月 18 日,大儿子张 XX 出生。2020 年 9 月 15 日,小儿子张 XX 出生。目前两个儿子均由原告父母照顾。婚后,家庭日常开支主要由原告承担。原被告之间因琐碎小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也多次提出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未能协议离婚。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因地域差异原因导致两人认知不同,两人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 XX 辩称,其同意离婚。原、被告离婚原因系原告在被告怀孕二胎生子期间出轨,多次夜不归宿,被告多次挽留,只希望孩子们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长大,但被告丧偶式的带娃换来的却是原告长期夜不归宿的冷暴力,直至肢体暴力,而孩子们成长的过程中,父爱一直是缺席的。而本次诉讼前,原告已大额转移多笔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此心灰意冷,故同意离婚。二、判决婚生子张 XX、张 XX 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被告抚养费 10000 元 / 月 / 人,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为止。两个孩子自出生,一直由被告精心的照顾与陪伴,被告父母协助照顾直到 2023 年下半年才回到老家,原告从未亲自照顾过孩子,如果孩子判决归原告抚养,孩子只能由爷爷奶奶照顾,将长年生活在无父无母陪伴的环境下,不利于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直到本次庭审前一个月,随着原被告关系的绝裂,被告被原告及家人赶出其共同居所,并拒绝让被告接触孩子,让孩子和妈妈完全处于失联状态,被告为此报警几十次,寻求各种方法,历尽千难万苦,最终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不得不达成临时的 “不平等条约”, 固定时间被告可以带孩子,但每次带孩子困难重重,原告及家人甚至暴力殴打被告,为此原告父亲因故意伤害被告,被拘留 24 小时,案件还在处理中。原告及家人性情暴虐,如果由他们照顾孩子,必将会严重损害孩子的心理健康,被告及家人情绪稳定,性情温和,被告父母已从千里之外的老家来到昆山数月有余,望眼欲穿的等待两个外孙的归来,恳请法官慎重考虑两个孩子未来健康成长的需要,将两个孩子抚养权判决归被告,由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 年 2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经登记结婚。2018 年 7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张 XX 出生;2020 年 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张 XX 出生。

2024 年 9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长子张 XX 由原告抚养,次子张 XX 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自 2036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38 年 9 月 14 日,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 3000 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双方名下财产较多,本院可就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先行判决,对于双方夫妻财产可继续审理。关于双方夫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同意分别抚养长子张 XX 由原告抚养,次子张 XX 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自 2036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38 年 9 月 14 日,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养费 3000 元。关于探望权,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原被告双方每月可二次探望,具体为周末两天,可共同生活,一方应提前告知,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 XX 与被告何 XX 离婚。 二、长子张 XX 由原告张 XX 抚养,抚养期间抚养费由原告张 XX 自行承担。 三、次子张 XX 由被告何 XX 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何 XX 承担至 2036 年 7 月 18 日,自 2036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38 年 9 月 14 日,原告张 XX 每月给付被告何 XX 次子张 XX 抚养费 3000 元。 (以上款项,请付至被告何 XX 指定账户,户名:何 XX, 账号:XXX, 开户行:XXX 支行) 四、被告何 XX 有权每月二次探望长子张 XX, 具体时间为周末两天,可共同生活,被告何 XX 应提前告知原告张 XX, 原告张 XX 需予以协助配合。 五、原告张 XX 有权每月二次探望次子张 XX, 具体时间为周末两天,可共同生活,原告张 XX 应提前告知被告何 XX, 被告何 XX 需予以协助配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朱 XX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XX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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